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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訊息 / 福壽山農場性騷擾防治措施 回上頁
      發佈日期:2010-03-15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98 04 16日福農人字第0980000834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福壽山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保障兩性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兩性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二條:本場之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場公務人員、勞務人員(勞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第四條:本防治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第五條:本防治措施適用於本場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擾騷;及本場員工,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第六條: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前一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場(兼辦人事)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場場域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場(兼辦人事)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如附表一),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14 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表二)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14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第七條:本場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場長兼任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一人為人事室主管(兼辦人事);其餘委員五人,由場長指派本場公務人員及勞務人員擔任,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1.副場長(即召集人)1 人。
      2.兼辦人事(即承辦人) 1 人。
      3.公務人員或勞務人員5人。
      二、前款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會任期為2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召集人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得連任之。
      三、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任委員。


      第八條: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及再申訴之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會成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委員會成員在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委員會成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委員會命其迴避。


      第九條:本場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為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辨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第十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一條:本場兼辦人事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二十日內請由召集人召開委員會會議,審議是否受理,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經委員會審議非本場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調查時程:
      經委員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指派2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2 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委員會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1 個月。


      第十四條:調查結果:
      一、委員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第十五條: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第十六條:救濟途徑:
      一、兩性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為本場員工,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本場兼辦人事提起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委員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30日內,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第十七條: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場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本場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第十九條:本場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5989501 25
      真:02-25981693
      電子信箱: vframfushoushan@mail3.vac.gov.tw
      本場各單位得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場兼辦人事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本項業務由兼辦人事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